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白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或依法停止初次注销后,可根据规定停止租赁和销售,但应起首满足业主需要,在规按时间内业主放弃购置的,多余车位可向本小区其他业主出卖。《通知》还明白,车位(含人防车位)属室第配套车位的,一套房屋最多可购置2个车位。
《通知》明白,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或依法停止初次注销后,应根据《重庆市物业办理条例》的规定,起首满足本小区业主利用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本身运营情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卖。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令文书或者仲裁判决确认将开发企业的车位权属注销给业主以外的单元或者小我的,其车位的出租或出卖亦应当起首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
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获得车位预售答应。获得预售答应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通知布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通知布告之日起6个月内,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卖,且一套房屋只能购置一个车位(含人防车位);6个月后逐渐向业主铺开销售限造,并在铺开销售限造前1个月书面通知小区业主。车位(含人防车位)属室第配套车位的,一套房屋最多可购置二个车位;属非室第配套车位的,业主购置的车位(含人防车位)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越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室第建筑面积的比例。
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停止车位产权初次注销。车位产权初次注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小区范畴内通知布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通知布告之日起6个月内,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卖,且一套房屋只能购置一个车位(含人防车位);6个月后逐渐向业主铺开销售限造,详细参照预售规定施行。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在销售现场或小区公示栏中公开本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出卖情况,购房业主可按照需要承租车位(含人防车位),在承租期内,承租业主拥有承租车位的优先购置权。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有多余未出租或出卖的,经向小区业主公示后,可临时出租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单元或者小我,但每次租期不得超越6个月。
《通知》表白,车位(含人防车位)铺开销售后,商品房仍在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白告知商品房购置人本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出租和出卖相关情况。以及允许将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整体划转给统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划转后的车位利用应当起首满足业主的需要,出租和出卖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卖车位的规定施行。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做好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合同存案工做,即车位(含人防车位)在打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案时,若属于购置人购置一个车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购置人购置车位的情况申明;若属于购置人购置两个车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购置人购置车位的情况申明外,还应提交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申明及许诺书。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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