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骂人会有什么后果?3起案例公开:有人被判道歉10天,不带屏蔽那种
曾经的亲朋好友,因为感情变故、金钱纠纷等理由心生仇怨;又或者是不太熟的同事、同一个小区的住户,遇到某些误会、纠纷,选择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谩骂、公开对方隐私信息……这样会有什么后果?法官表示,朋友圈、微信群虽然是基于好友关系组成的空间,但一般不属于私人空间,在这里发表言论同样有界限,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据北京日报日前报道,周倩(化名)与田菲(化名)相识多年,周倩的前夫是田菲的校友,田菲还曾与周倩的一位同事谈过恋爱,两人因此成为了朋友。但在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款40万元,却仅还了10万元后就没了音信。这笔欠款让周倩和田菲反目,田菲将周倩及其前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钱。诉讼期间,田菲撤回了对周倩的起诉,并与周倩前夫达成调解,但对方再次反悔,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清偿。于是,田菲开始通过朋友圈向哭诉,称周倩“是个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结前夫骗了我那么多钱”。在与两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时,田菲更是用了“阴毒、缺德、早晚遭报应”等词语。据此,周倩将田菲起诉至法院,要求田菲在朋友圈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但田菲认为她发布的内容“只向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学分组可见,提醒身边朋友不再上当,不是针对社会公众”,辩称其所发布的内容影响范围很小。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周倩前夫未按期还款后,田菲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借款问题,但她却通过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等方式发布了借款相关内容。虽然陈述了借款情况,但也多次使用了对周倩的人身攻击性文字,客观上导致周倩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田菲应连续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向周倩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周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17日,为了泄愤,李某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的照片。据悉,李某发布的朋友圈是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发布该朋友圈时他的好友人数有七百人左右。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2020年1月13日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今年8月,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据重庆法制报,近日,垫江县法院澄溪法庭审结了一起微信朋友圈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罗某与未成年人程某住同一小区,因为一些误会产生纠纷。7月18日,罗某发布一则朋友圈,附文:“当你在恶言骂别人的时候,请看看自己是怎么做,试问我们之间有矛盾吗?但是你们这样也不高尚吧!”并将程某的照片作为配图。7月23日,罗某又发布一则朋友圈,附文:“动物都比人有素质,比人有修养,到你家门口了,还在绿化地拉屎……”并将程某的照片与草坪上的大便、一人在草坪上做清洁的两张照片作为配图。次日,程某的家长以罗某发布朋友圈侮辱其子为由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当即责令罗某将朋友圈删除,由双方自行进一步协商。8月11日,程某诉至垫江县法院,请求判决罗某在业主群、小区公告栏以书面形式向程某及家人公开道歉6日;并赔偿程某精神损失费2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51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未经程某许可,在没有证据证明程某在绿化地大便的情况下,不恰当使用程某的照片,侵害了程某的隐私权,且发布足以引起常人误解的不当言辞,罗某的行为侵害了程某的名誉权,遂判决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在垫江县澄溪镇某小区内公告栏以道歉信的方式向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道歉信须张贴至少6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侮辱、诋毁他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微信好友、朋友圈本是一个熟人组成的小圈子,发布的内容也只有好友才能查看,在这里发布的不当言论是怎样影响到相关人的社会评价呢?据北京日报,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博表示,微信作为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社交软件,用户的好友多为现实中的朋友、同事等,一旦不良言论通过这个平台传播,极易对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通常来说,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发布的言论本身有事实依据,也不能据此随意侮辱谩骂他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有一定证据证明,其前妻与案外人存在超越一般朋友的关系,于是他通过朋友圈公布了前妻的照片及详细信息,并使用了侮辱词汇。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男方根据相关证据对前妻作出相应负面评价有一定依据,但男方发布的文字并非对事实的陈述,而属于对个人品行的评价,并存在侮辱人格的语言,超出了评价的必要限度,仍构成侵权。张博表示,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会已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言论自由有界限,不可随意捏造、编造不实言论或发布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在发表评价时,必须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线,如果逾越言论自由边界,就可能落入侵权范畴。夫妻、恋人离婚、分手后因在互联网上“互撕”“对骂”而产生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典型的一类。此类案件大多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评价前任,编造、诽谤前任私生活混乱,或公布他人隐私信息的情形。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权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多份裁判文书显示,在朋友圈发生的名誉侵权案件中,多名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的道歉行为必须在其本人朋友圈中进行。“赔礼道歉的范围,要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来综合考虑。”张博表示,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更详细地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要求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如果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进行赔礼道歉的,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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