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原委员刘启冬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下半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刘启冬利用担任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运行监测协调处原处长,平罗县县委原常委、政府原副县长,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彭阳县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县长、县委原书记,自治区纪委原常委、监委委员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企业、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铁路运量分配、索要欠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09.62万元,其中8.67万元未遂。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启冬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启冬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件将择期宣判。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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