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案外人因在一案件二审程序中伪造证据,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罚款五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这是该院今年首次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2015年9月,重庆远某公司授权毛某某为荣昌片区的负责人(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在重庆致某公司与重庆远某公司、重庆腾某公司买卖合同再审纠纷案件二审审理期间,为了不让远某公司承担责任,毛某某于2019年10月请人刻制了“重庆昌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利用该假公章制作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及虚假的《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并将其伪造的两份证据于2020年3月通过远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转交到法院。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最终该证据被二审法院采信,导致该案被二审法院改判。
判决生效后,重庆致某公司代表人以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证据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毛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对毛某某该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去年10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生效裁判系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裁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高院指令重庆五中院再审该案。
经查,毛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讯问笔录、检察机关询问笔录、鉴定机关对伪造公章的鉴定意见及毛某某本人的另案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重庆五中院遂改判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荣昌区人民法院原一审民事判决:由远某公司、腾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致某公司货款139万余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毛某某伪造证据这一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最终导致法院二审裁判错误,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重庆五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毛某某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目前,毛某某已自觉履行该制裁决定书的义务。
法官说法>>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氛围。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秦健 实习生 王静怡 通讯员 冉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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