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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威远:伪造残疾人企业“假公章”骗逃国家税款数千万(转载)

  近日,四川省威远县山王镇华丰村11组村民阳建斌向本网诉称:威远县陶成钢、欧孝琼夫妇伙同威远县残疾人联合会利用企业改制之机,用伪造的“假”公章串通威远县残联等相关部门成功的骗走了自己的独资企业——威远县同心精煤厂,随即,陶成钢、欧孝琼夫妇利用伪造企业“假”公章将骗来的企业肆意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数千万四川企业查询。作为企业的创办人阳建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自己合法企业,多次向威远县、内江市、等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但威远县各职能部门总是以各种方式及理由予以搪塞,实质问题十年来一直得不到依法查办,举报的问题久拖不决。

  阳建斌介绍:1994年3月,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创办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适应当时相关政策和企业特殊情况(企业有残疾人8名),威远县同心精煤厂于2001年10月16日被威远县残疾人联合会以威残联发(2001)23号文件确认挂靠于该会“名为集体,实属私营”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红帽子”企业,同时,该企业具有主体法人资格,对外具有独立核算,承担该企业相关债权债务,为了发展壮大该企业,我便外出考察市场,在此期间,该企业便先后承包给了刘英平、陶成钢、刘勇等人四川企业查询。承包期未满时,我便组织资金收回发包的企业,才发现自己发包的企业被侵吞,经多方了解才知道所有证照及相关资质是被欧孝琼、陶成钢夫妇,恶意串通相关职能部门,密谋策划并达成无人知晓的共识,违法变更登记给了与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毫无关系的欧孝琼、陶成钢夫妇,我发现该问题后,向威远县相关部门数十次口头书面举报了此事,要求归还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举报事项至今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我于2005年5月30日,将威远县工商局违法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一案,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05)资中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11月20日准予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注销登记和2001年11月19日准予威远县同心精煤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违法”四川企业查询

  阳建斌称:“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威远县残联明知无权出具证明刻制该企业公章,也无权宣布该企业公章作废和启用这一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分别于2004年6月21日和同年10月25日向威远县工商局和威远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启用“威远县同心精煤厂”印章的公函》,居然,在2005年10月17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庭审前调查笔录中,威远县残联却做出了自相矛盾的陈述:“威远县同心精煤厂字样公章是我会雕刻的”,随后的庭审中,第三人向法官提出了一个荒唐的提问;“为什么阳建斌雕刻的企业公章就合法,而我们雕刻的该企业的公章就不合法了呢?”四川企业查询。2007年8月8日,内江市公安局《回复函》称,调查威远县残疾人联合会时说:我会出具证明给罗芳去雕刻的。关于该企业公章来源前后三个说法不一,完全没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威远县公安局和威远县残联以及威远县雕刻厂在法院的庭审质证时也没有向法院出示过任何证据证明该企业假公章是合法的。陶成钢、欧孝琼夫妇在该企业还未改制,还未担任威远县同心精煤厂厂长前337天就私刻了我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第一枚假公章。陶成钢、欧孝琼夫妇一直把此枚假公章用到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改制成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后,其余还发现了伪造该企业不同的印章5枚,才停止使用了多枚伪造企业的假公章。向有关部门举报后至今无人来查?同时!在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改制成了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威远县残联一直没有通知我及承包人,以及没有申请组织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做出产权界定。于2001年10月15日以威远县残联(2001)22号文件一纸批文把我的企业和一切资产全部给改掉,并转给了造假的陶成钢、欧孝琼夫妇所有,随即,威远县残联与陶成钢、欧孝琼签订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改制《协议书》。”

  除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这些假公章外,我企业在清理财务往来时,又惊现陶成钢、欧孝琼夫妇分别于1996年11月22日票号(NO.0031950)和1997年10月22日票号(NO.0022005)使用了另外两枚企业印章与威远县同心精煤厂发生了业务往来,这两枚印章分别是“威远县小河镇凉风坳煤矿”和“威远县玉麦村凉风坳煤厂”四川企业查询。从而达到了虚假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2012年7月20日,我企业通过法律途经向内江市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到,《截止2012年7月20日,经内江工商业务系统数据库查询没有该两个企业的相关登记信息》,由此根据内江市威远县工商局提供的《查询通知单》,证明这两个企业一致都没有依法登记注册信息,纯属子虚乌有,是属陶成钢、欧孝琼夫妇伪造的“公章”。这样一来陶成钢、欧孝琼夫妇伪造企业“公章”成了“违法”不受打击的犯罪对象,他们夫妇二人长期受到威远县相关部门的特殊“关照”。不知陶成钢、欧孝琼夫妇与威远县相关职能部门是什么样的关系?

  陶成钢、欧孝琼夫妇伪造企业公章,于2001年10月9日侵占了我阳建斌的独资企业后,签字认可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实际资产,随即,便向威远县工商局和威远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交了申请办理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注销登记和转制申请书,同时,也向威远县相关部门递交了相关手续证明公文四川企业查询。以上公文所使用的公章,均属2001年5月14日前伪造的公章。在2006年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威远县工商局违法注销登记阳建斌的企业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时,作为被追加的第三人欧孝琼,陶成钢夫妇在庭审质证中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该枚假公章的合法性。2007年5月15日,阳建斌把相关证据送到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该枚公章的真伪。鉴定结果表明;阳建斌企业使用的企业公章和陶成钢、欧孝琼夫妇企业所使用的同一企业名称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

  2007年9月23日,阳建斌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资中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和《判决书》,向四川省公安厅请求复核,2009年5月23日,省公安厅复核称:“陶成钢、欧孝琼等人在经营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违规行为和经济纠纷,但主观上无伪造印章的故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构成刑事案件”四川企业查询

  2005年7月20日,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法院提交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的证据交换,其档案中表明该公司共计9人,其中残疾人4人,分别为罗芳、阳运凯、余水和和袁昌孝,残疾人所占比例已经达到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但据阳运凯、余水和和袁昌孝反映,“他们根本就不是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他们根本就没有与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劳动用工合同,没有买任何保险,更没有捺任何手印,在2002年时,为了应付该公司年检,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通知了我们前去参加年检,分别给了我们三人55/人元往返路费,并承诺给我们100元补助,但至今我们一分钱都没有得到”四川企业查询。 同时,从该证据上看到,(法院在威远县工商局调取的一份《威远县私营企业人员花名册》中)阳运凯、余水和、袁昌孝身份证号码、住址与余水和、阳运凯、袁昌孝他们提供的实际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是不一致的。

  2007年3月16日,威远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阳建斌的实名举报,对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存在税收问题进行了答复,通过调查,未发现税收问题,但2006年销售外煤存在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威远县同心煤业公司追缴增值税3465.6元,同时罚款1732.8元四川企业查询

  2009年,中国新闻网记者在威远县国税局、地税局采访时,国税局提供的资料表明:从2003年2月—2008年12月,返给威远县同心煤业公司的税款高达5529156.52元四川企业查询。地税局提供的资料表明:03年到04年返给威远县同心煤业公司的税款高达728539.08元,然而,国税的01年至03年尚未统计,地税的01、02、05、06、07、08年也尚未统计。在这未统计的几年中,该公司的返税数额就是一个谜团?真正返税多少根本无法知晓?究竟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在税款问题上存在什么玄机?,还是有其他不可告人什么目的?不得而知。

  另外,针对威远县小河镇凉风坳煤矿和威远县玉麦村凉风坳煤厂《截止2012年7月20日,经内江工商业务系统数据库查询没有该两个企业的相关登记信息》,由此根据内江市威远县工商局提供的《查询通知单》,证明这两个企业一直都没有依法登记注册信息,纯属闭门造车的企业,可想而知该两个企业的公章从何而来?是不是有关部门所称这些所举报的公章来源都属正常合法吗?相关部门是知而不理,还是故意掩盖事实真相?其中奥妙更是不得而为之?四川企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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