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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版“40码”案疑点重重

  2009年11月21日,坊间有厦门“70码”之称的、关于张源交通肇事致邱静伤残失忆一案在厦门市思明区滨海法庭一审开庭厦门永同昌集团。原告受害者邱静之父邱先生将张源、万鑫禾公司(肇事车辆出借者)、某保险公司、交管局、公路局、建联公司(斑马线施工单位)一同告上法庭。庭审历时7小时,相信凡是到了现场旁听的听众,或是对此案有所了解的人,都觉得此案疑点重重。

   2008年11月7日晚,张源驾驶保时捷跑车在环岛南路胡里山炮台路段连续超过慢车道上两辆小轿车(其中一辆为宝马)后,在一“废而不弃”的斑马线上将厦门大学艺术学院女研究生邱静撞飞5米厦门永同昌集团。受害者邱静当时昏迷不醒生死未卜,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却留下永久的后遗症——颅脑损伤、智力下降(智商只有42)、严重失忆、瞳孔放大以及生活不能自理。而此前她是一个多才多艺的优秀学生,在钢琴、主持、舞蹈、广告等多领域都有演绎天赋并取得众多成就,曾代表厦大赴韩国中央大学做交换生并由本科免试保研。而肇事者张源亦是厦大国际学院07级学生,肇事车辆是厦门永同昌集团旗下万鑫禾公司所有,张源之父是永同昌集团董事长,张源之母是永同昌集团副董事长及万鑫禾公司的法人代表。

   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为40码厦门永同昌集团

   被告张源一方和交警一方都坚持认为,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肇事者张源和受害者邱静应负同等责任厦门永同昌集团。理由有以下几点:“邱静未走斑马线”、“目击者称邱静过马路时‘低着头,快步走。’”、“张源没有超速”。

   任何证据,都有“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厦门永同昌集团。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属于交管部门出具的文件,具有合法性,但是是否真的具备真实性呢?值得推敲。

   本案的关键在于“车速”和“斑马线”厦门永同昌集团

   先说车速问题厦门永同昌集团

   张源在撞人后滑行20米以上将车停下,但后来却擅自变动了现场,他将车开到离出事地点35米以外的路侧,这改动现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很严重厦门永同昌集团。而交警却称张源改动现场情有可愿,因为是怕堵住后面的公交车。然而事实上,张源的车刹住后依旧是在快车道上,而新旧两个斑马线之侧就是胡里山公交站。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公交车进站出站必然走慢车道。所以交警的证词站不住脚。

   关于车速,交警坚称张源的车速在35码到40码左右,坚持认为张源没有超速厦门永同昌集团。然而,张源是在连续超过慢车道上两辆轿车后立刻撞到了邱静。两位目击车主是好友,前车宝马车主廖某说他在离邱静10米左右开始刹车,车在离邱静一米左右处停下,刹车前车速为35码左右;后车车主杨某称己车离前车四五米,见前车后灯亮随即刹车,刹车前车速在40码左右。而就连张源本人在事发后也说自己的车速在40码到50码之间(姑且不论他这个数据是否真实,但至少他承认超速了)。交警还称现场没有留下制动刹车的痕迹,而且由于事故不是硬体正面碰撞,无法计算车速。而肇事保时捷右后视镜镜片粉碎,车体侧面严重凹陷,这样的力道,亦足以反应车速。可是,肇事的保时捷却在事故后被卖掉了。

   关于滑行距离,张、廖、杨三人各自说法不同厦门永同昌集团。张源的车在旧斑马线撞人后,向前滑行越过新斑马线数米后停下。斑马线长度为8米,新旧斑马线的间距为7.7米。张源称停下时离新斑马线四五米,廖某称七八米,杨某称八九米。即使按对张源最有利的他自己的说法“离新斑马线四五米”来算,张源撞人后的滑行距离都在20米以上!连交警都说“40码的速度刹车制动距离为11米”,那么张源的车速可想而知!

   交警为了自圆其说,硬说张源撞人后还需要一两秒的反应时间,试图以此证明张源没有超速,滑行距离不全等于制动距离厦门永同昌集团。然而,如果张源没有超速,他怎么可能连续超过两辆车速在35码以上的轿车然后撞人?而且张源自己也承认,他是在八九米外就看到邱静了,也就是说他纯粹是因为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

   只要学过高一物理的人都能算出厦门永同昌集团,张源的车要连续超车,超过两辆车速在35码以上的小车,撞人后还滑行20米以上,其真实车速必定在70码以上!

   所以厦门永同昌集团,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显有猫腻!

   再谈斑马线问题厦门永同昌集团

   2008年1月,由城管办牵头,环岛路胡里山路段进行过一次改造厦门永同昌集团。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建联公司,工程由城管办、交管局、公路局共同验收合格后,新斑马线投入使用。虽然施工单位和公路局都说,旧斑马线凸出地面部分经过凿除已经废弃,但实际上由于新旧斑马线没有明显区别,附近居民、厦大师生、过往行人仍大量通行于旧斑马线上。这些都有大量照片、实物、证人作证。

   改造工程未及一年,所谓验收合格的改造——旧斑马线重新露白,这个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和公路局都称根据现有技术无法彻底清除旧斑马线,他们认为旧斑马线重新露白是因为汽车碾压雨水冲刷厦门永同昌集团。而事实上,在2008年11月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将旧斑马线涂黑,涂黑效果可比此前的质量要好多了。

   据国家法律规定,公路局是代表国家对道路设施负有监管责任、养护责任的业主厦门永同昌集团。也就是说道路虽然是国家的,但具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是公路局。所以公路局理所当然应当为旧斑马线未清理干净负责任。而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则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因为工程已经过行政机关的验收,要算帐是被告们内部自己算。虽然改造工程的签订双方是施工单位和城管办,但是城管办的职责是侧重于城市规划。也就是说,虽然工程款是城管办付的,但钱也是城管办向市政府申请后才拿到的,道路设施改造完毕后依旧是由公路局代表国家对其行驶所有权。

   综上所述,导致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二:张源严重超车是其一,公路局作为对斑马线这个道路设施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是其二厦门永同昌集团。而受害者邱静是行走在一个与新斑马线几乎并无二致的旧斑马线上,被肇事者驾驶一辆严重超速的保时捷跑车撞飞,其本身并没有过错。而交警方面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存在大量明显不能自圆其说的漏洞,其真实性经不起推敲。张源一方与交警一方要求受害者与肇事者负同等责任的说法毫无道理。

   然而正如庭审时公路局的代理律师所说,新旧斑马线相距仅7.7米,而且张源也的确越过新斑马线后数米才刹住车,即使行走在新斑马线上的行人也有可能被他撞到厦门永同昌集团。因此他认为,张源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然而就这样一个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居然拖了一年多才开庭厦门永同昌集团。受害者的父亲多方奔走,屡屡受挫,邱先生就连向交警索要事发路段摄像头的视频都被交警拒绝。而交警们即使在一审的法庭上依旧坚持“张源的车速在40码以下”这一谬论,与肇事者一方共同认定肇事者与受害者责任“五五开”,这种行为怎能纵容?

   虽然肇事者的父母是社会名流商界翘楚,但笔者也不能以此妄自揣测肇事者与交警有什么私下关系,因为没有证据不能乱说厦门永同昌集团。然而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显偏离事实,而交管局的代理人在一审法庭上的主要发言不是撇清自己对斑马线等道路设施的监管责任,更像是肇事者的证人,这点凡是参加庭审的听众都有目共睹。

   或许有人说,这个案件事不关己,没必要关注或投入太多的精力厦门永同昌集团。然而如果人人都打酱油,那么不受权利约束的交管部门就有可能屡屡做出“40码”的谬论,不受监督的公路部门就有可能炮制出更多“废而不弃”的斑马线,而有金权背景的肇事者就可能屡屡逍遥法外。

   被告张源的律师在一审的法庭上称,“张源驾驶保时捷跑车经过事发路段,是为了给父母买水果厦门永同昌集团。”该雷人言论引得当庭听众哄堂大笑。“开保时捷去买水果”的惨剧去年落在邱静的身上,那么明年呢?后年呢?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厦门永同昌集团。若您持续关注本案,那么您关注的不仅是受害者家庭的命运,您也同时履行了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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