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裁判文书中是有相关的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公开网。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裁判文书公开网。在初始收集阶段,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已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作出考量,同时向公众告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涉诉过程中应知晓裁判文书公开事宜,及其相关诉讼行为引发的后果。而当事人的姓名和案涉行为事实,作为判决文书的核心内容,其公开属于实现公众司法监督之必要,故在此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符合必要性要求。
使用的裁判文书信息,来源于权威司法机构的公开,而并非个人的授权裁判文书公开网。由于裁判文书承载个人信息,在同一信息载体上出现了利益主体的竞合,在再度利用裁判文书等司法数据时,不可避免地会再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
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再利用,必须要在保护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协调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促进司法公开、促进数据流通和使用等多重目的,作出具有一定开放性、合乎人格利益保护趋势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趋势的判断裁判文书公开网。在本案中,涉案裁判文书公开及再度利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衡量,符合上述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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