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社会各界网友:
本人刘在武现怀着十分悲愤的心情,将江苏省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原贾汪信用联社)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违法违规审批银行卡、违法违规转账,坑害客户的案件线索反映给您,请您在百忙中给予关注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一、违法违规放贷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岐山村——徐州飞翔冶金机械厂法人代表李宝玉为了贷款,采取请信贷员吃饭、洗澡、送购物卡和给好处费等办法,使紫庄信用社(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下属机构)信贷人员失去职业操守及法规原则,疯狂为李宝玉贷款出谋划策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据不完全统计,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仅紫庄信用社就违法违规向李宝玉发放贷款8笔,贷款金额高达315.7万元。上述8笔贷款中1笔是李宝玉主贷,1笔是杨丽丽(李宝玉之妻)主贷,1笔是李宝玉用厂子抵押的,其余5笔都是李宝玉找在他厂子打工的农民工给贷的。不仅每笔贷款都有李宝玉和杨丽丽的担保签字,而且所贷款项都是李宝玉亲自提走。(315.7万元均为逾期未还贷款,有法院判决书为证)。
为了获取贷款,李宝玉、杨丽丽以他们(在徐州飞翔冶金机械厂打工的农民工)不在贷款合同书上签字,就不让他们在厂子上班的卑劣手段,威逼恐吓相关人员在贷款书上签字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更为卑鄙的是,紫庄信用社信贷人员在李宝玉的带领下,拿着贷款合同到李宝玉厂子的生产车间,帮李宝玉找人签字。一些老实厚道的职工经不住李宝玉和紫庄信用社信贷员的软硬兼施,极不情愿的在贷款合同书上签了字。值得说明的是:每笔借款,信贷员只是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书最后一页签个名,其余签字处都是信贷员或李宝玉早已写好或后期补写的(可查贷款合同书)。所贷金额、用途,借款人及担保人全然不知(可走访相关人员)。所贷资金都是李宝玉在紫庄信用社提走用的,名义借款人从没经手,也没有花一分钱,(可查看提款记录和录像)。
现在这些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被紫庄信用社告上法庭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用和执行费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本来靠打工生存老实厚道的农民,因信用社的违规审批,让他们走向了绝境!为了躲避债务,他们大都背井离乡。其中,村民李德锋一家三口都给李宝玉主贷或担保过,借款总额达129.8万元,均逾期未还。担保人李升喜,因为给李宝玉担保多笔贷款,被紫庄信用社多次摧要,加之胆小怕事,忧郁成疾,于2018年初死亡(可实地调查)。
二、违法违规审批银行卡、违法违规转账
2012年5月15日,李宝玉找我说,他在紫庄信用社有好几笔贷款了,用他自己的名不能再贷了,想让我帮忙贷一笔款急用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我以1996年帮本村二组村民李升利在紫庄信用社担保3000元贷款,李升利逾期未还,被紫庄信用社拉黑为由,不愿帮李宝玉贷款。李宝玉说他已经给紫庄信用社说好了,以前的事情都过去了,已经不影响了。并信誓旦旦的说,保证不让我受连累。我依然不同意,他嬉皮笑脸的硬推着我上了他的车,把我拉到紫庄信用社。到了紫庄信用社,信贷员啥话没说,递给我一支笔,就让我签字,我询问:我是黑户能签字吗?信贷员把眼一瞪,吼到:你哪来那么多废话!被逼无奈,我非常不情愿的在贷款书上签了字,担保人是谁当时我都不知道(都是李宝玉找的,可调查担保人)。
让我签字时,我发现贷款合同书上贷款用途处已经写上“购铁”,贷款金额是19.9万元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前几页需要我签字的空白处,不知道是谁早已经写上我的名字,只让我在最后一页签了名(可查看借款合同书),其他签字处信贷员不让我细看,就把合同书收回去了。
领款时,李宝玉从包里拿出一张银行卡,让我把上面的卡号抄到领款去向一栏上,我问他,这张卡是谁的,李宝玉说是他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紫庄信用社办的,我当时非常气愤,信用社为什么没经过我的同意,也没让我签字就给办银行卡呢?抄写完银行卡号之后,我就非常气愤的离开了信用社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三、追问
2016年4月29日,我在网上无意间发现这笔我主贷的19.9万元贷款李宝玉逾期未还,并被紫庄信用社告上了法庭,并把我纳入失信“黑名单”,我非常气愤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当即骑车去法院要了判决书,然后又到贾汪信用社联打印了那张银行卡的存取款交易明细,发现那笔19.9万元的贷款当天就在紫庄信用社柜台转到一个姓董的人账户上了。我当时气的全身发抖,信用社为什么在我一没授权,二没签字,三没在现场的情况下,就把我卡里的钱转出去呢。即使我贷款是给李宝玉用的,那也得经过我的授权同意并签字才能转出去吧。
气愤之极,带着疑问,我多次到紫庄信用社质询为什么没经过我的授权和签字就让李宝玉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银行卡?为什么没经过我的授权和签字就把我卡里的钱转出去?要求紫庄信用社把转账和办卡手续及影像采集记录提供给我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紫庄信用社工作人员先是说没有记录,后来说查不到,再后来可能是被我找急了吧,只让我隔着玻璃窗看一下就把电脑关上了。我当时就发现转账和办卡手续上的签字笔迹都不是我的,并当即就提出异议,紫庄信用社没有人理我。
后来我多次到紫庄信用社讨要说法,他们始终一拖再拖,没有明确答复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2018年9月22日,我再次去紫庄信用社,要求给我一个公正的处理,否则我就举报。紫庄信用社负责人说,办银行卡和转账都是你的名字,没法给你处理。在我回来的路上,这位负责人多次给我打电话说不让我举报,否则,将有很多人会受到处理,并说即使你举报了,当时的工作人员退休的退休、开除的开除、死亡的死亡,也没有什么意义。这事应该可以商量的。后来,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一位分管信贷的负责人也给我打电话说不让举报,但是,就是不给我处理。
无奈,2018年11月22日和12月11日,我把我的遭遇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审批银行卡、转账的事情向《区长信箱》《市长信箱》进行了反应,祈求能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哪成想,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在调查处理并在回复《区长信箱》《市长信箱》里自说自话,全盘否认自身操作和管理出现的问题,单方面认为李宝玉拿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银行卡和19.9万元的转账手续是齐全的,上面写的是我的名字,一口咬定就是我本人经办的。并拒不承认向李宝玉发放315.7万元不良贷款的事实。
尊敬的社会各界网友,我承认我在紫庄信用社的借款合同书及《领款通知书》上签了字,给李宝玉在紫庄信用社贷款也是事实,但是,放在我账户上的钱,为什么在我一没授权、二没签字,三没在现场的情况下,就把我账户上的钱给转出去呢?到目前我还不知道收这笔19.9万元的人是哪里的人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再说,我承认我的贷款是给李宝玉用的,后来也知道银行卡是李宝玉办的(银行卡始终在李宝玉手里,设置的密码是什么我也不知道,不是这次给他贷款我还不知道李宝玉拿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紫庄信用社办银行卡),但是,所贷款项毕竟是放在我账户上的,李宝玉想转账也应该经过我的同意才能转吧。紫庄信用社为什么不经过我的同意和签字就在柜台把钱转出去呢?现在,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在向《区长信箱》《市长信箱》处理回复这件事情上说,办卡和转账手续上写的是我的名字,就一口咬定是我亲自办的,并说法院都判决了,我就有还款的责任。难道李宝玉在转款手续上能写他自己的名字吗?这种自圆其说、对客户极不负责的态度是不是违背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怕丑行曝漏,还是有意推脱责任?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在《区长信箱》《市长信箱》回复中,自认为他们不存在失职渎职、违规放贷的事实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请问:李宝玉在2010年12月31日以他人名义在紫庄信用社的10万元贷款(担保人是李宝玉和李宝玉的妻子杨丽丽。还款期限为2011年11月10日)逾期未还的情况下,紫庄信用社为什么会在2011年11月18日、2012年5月15日、2012年5月15日和2012年5月31日分别向李宝玉放贷200万元、19.9万元、19.9万元和9.9万元(这4笔款均为逾期未还。李宝玉拿到最后一笔9.9万贷款就跑了)。退一步说,即使这4笔贷款的主借人不是李宝玉,李宝玉也是连带责任吧?这4笔不良贷款的形成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把关不严,与实际借款人蓄意合谋,恶意串通、违法违规放贷吗?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在《区长信箱》《市长信箱》回复中,答非所问,不解释李宝玉已经在紫庄信用社已有3笔共48万元贷款的情况下,贾汪城区信用社和贾汪信用联社不按照相关规定、谨慎审查李宝玉跨区域贷款的原因及信贷风险,于2011年11月8日,向李宝玉发放贷款18万元,导致资金流失,至今未能收回的事实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这难道不是失职渎职、违规放贷的结果吗?
尊敬的社会各界网友,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向李宝玉放出去的这8笔315.7万元(我有法院判决书为证)不良贷款的形成,是实际借款人李宝玉神通广大,还是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在明知实际借款人李宝玉有贷款逾期未还、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不去调查贷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用途和资金使用情况,玩忽职守、把关不严,与实际借款人李宝玉蓄意合谋,恶意串通造成的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从这8笔逾期未还的贷款、用我的名字审批的银行卡及毫不知情的被转账中,我们我们不禁要问:信用社贷款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审批程序谁签的字?信用联社领导是怎么把关的?“三问、二看、一核对”制度是怎么执行的?钱流入了谁的口袋?谁应该被追责?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现象?如果当初银行工作人员和审批领导能严格把关能出现这种情况吗?相信,其中猫腻大家都会心知肚明的!
现在,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把他们违法违规行为推得一干二净,这种严重不负责任、自说自话、欺上瞒下,在错误面前仍一意孤行、执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于法不顾、于理不合、于情不容!不仅坑害了名义贷款人和担保人,失去了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严厉谴责!而且严重侵犯了《刑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尊严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面对冤屈,背负着19.9万元(据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给我发来的信息说,这笔贷款的利息加罚金已长到61万多了)的怨债,我深感无助!在当今讲究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社会里,发生这种现象实属是对法律、道义和人性的亵渎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但是,我坚信:世间自有真理在!我的冤债一定会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同时,恳请各级领导在处理这事情上能认真查看一下相关手续材料,明辩真假,别再授权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自我处理答复了,那样的结果只能让形式主义泛滥,让他们自说自话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岐山村 刘在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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