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查到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明松
性别: 男
年龄: 40 住沭阳县沭城镇雯锦花苑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197406170291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沭民初字第1570号
立案时间: 2011年04月18日
案号: (2011)沭执字第010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明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80000元,并从2008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款时止; 二、被告吴勇对被告张明松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全国被执行人信息。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预交9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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