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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又一冤假错案!!!!

  河北省廊坊市又一冤假错案

  一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 案情简介

  河北省大城县万通驾校股东三人李文顺、李长得、马长征,因长期经营不善,处于亏损状态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2013年1月20日召开股东会议,商定将股东马长征300万元股权转让给股东李文顺,由于驾校亏损,为照顾退出股东,将马长征的股权折合160万,由李文顺给付马长征后,马长征即退出股份,不再参与经营,然后到工商局变更登记。全体股东协商的结果都已按约履行完毕。工商局以原登记的马长征的股份为300万为依据采用统一制式格式股权转让协议,将三股东协商后的160万又登记为300万元,马长征利用工商局制式协议登记300万元为由,在廊坊市广阳区法院起诉李文顺,要求李文顺再给付140万元股份。

  二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 诉讼过程

  马长征在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前,由于本案不存在这个事实,又恐怕无颜面对李文顺,便将所谓“债权”140万转让给他人,以他人名义在大城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他人的诉讼请求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因其不服又上诉至廊坊中院,经审理后廊坊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后马长征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又以个人的名义向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广阳区法院在未查清本案事实情况下,从开庭到判决只用了一周时间就仓促,违法作出错误判决。李文顺不服依法提出了上诉,本案已于2017年3月15日开庭完毕。

  三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 分析判断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主观臆断,枉法裁判导致本案严重错误判决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

  违反法定程序:(1)违反管辖规定,本案是企业股东之间股份转让形成的纠纷,应定案为“股权转让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在大城县,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然而广阳区法院不顾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强行管辖,由于程序上的错误,导致案件判决错误,按案件一般管辖区别也应被告住所地大城县法院管辖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

  (2)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本案股权转证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马长征起诉在2016年8月份,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然而广阳区法院将他人代替马长征在大城县人民法院败诉的时间,认定为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时严重错误的。

  (3)最主要的是本案不存在给付140万的事实

  有股东会议记录有三分之二的股东签字,又有在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现又有新的充分证据证明将股权折合160万元转让后双方即清,没有任何纠纷,但广阳区法院不尊重本案事实,人为主观强行判决,这背后存有不可告人的行为。

  综上事实,廊坊市广阳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主观臆断,加之幕后有人为因素,导致判决严重错误,出现又一冤假错案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望各级领导引起高度重视,严查此案,如不能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和公道,我将上访北京直至讨回公道为止。

  此材料我在网上发布,为使该案有一个公正的判结,请热心之士和有关领导参与评判河北省廊坊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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