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巢湖市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巢湖市工商局。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巢湖市工商局。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巢湖市工商局。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巢湖市工商局。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巢湖市工商局。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巢湖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巢湖市工商局。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巢湖市工商局。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巢湖市工商局。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巢湖市工商局。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巢湖市工商局。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巢湖市工商局。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巢湖市工商局。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巢湖市工商局。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巢湖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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