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尧隆房地产开发公司造假倒卖有争议
军用土地一案法院将以走完法律程序告终重审本案依据是(2008) 临民终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临汾科奥。
一: 审判本案法律依据是:
临尧政(征)土(批)字第(2007)14号文件: 2007年6月21批临汾科奥。
二: 省高院再审新证据是:
临尧政(征)土(批)字第(2007)14--1文件: 2007年6月23批
三: 军用土地转让合同是: 2004年2月26日签定临汾科奥。
四: 转让京晋3435坐落剩余21亩土地收土地转让金460万是2004年2月26日上交给189旅善后办财务的票据临汾科奥。
五: 军用土地出让许可証犮证時间是: 2004年2月26日犮临汾科奥。
六: 向临汾财政交土地转让金手读费13,8万临汾科奥。是:2007年6月26日
七: 临汾尧隆房地产公司在网上成立時间是:2005年8月或1月临汾科奥。注册资金1000万: 所以在2004年2月交土地转让金460万根本不符事实。
八: 尧隆公司在2007年4月临汾信息报刊登广告:招合伙人开犮别样红飮料厂附近20余亩土地(因有鬼不敢说是部隊营房21亩剩余調换土地)
原临汾尧都区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長郝安民和开发商沆瀣一气临汾科奥。本來军用土地使用情况移交(地方备案)手续是他接收,軍.地双方在1986年調换土地协议中规定调换胡来顺在村内所占2,5亩土地和房:建加油站。贾村建议从3435坐落营房家属院化出1.1亩土地和房12间(共210平米)供胡家落户使用,土地使用权归胡家使用。。。但是郝安民对我说:这块土地还在军用土地范围内(事实早已存军用土地中分离)部隊把补办土地出让証手续给了尧隆公司。他說没有总后批准就不承认批给我使用的地。这个官司你打到八十岁也打不胜......
调换土地是军,地双方协议决定的,並且已由乡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报地方土地局备案(郝安民亲自接收) 临汾科奥。他故意乱用责权不承认事实:其目的是为更改历史原文件時效性,为给自已造假找借口。扰乱党纪,国法把部隊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造假乱批土地审批文件混为一谈。
中级法院某办案人员为撤销(2007) 临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由尧隆开发商,利用强占营房有前科三人中的徐朝阳临汾科奥。超期,单独,不交上诉费向中院上诉,又向法院提供有錯的:临尧政(征) 土(批) 字第(2007)14号土地审文件充当第三人。法庭:(2008) 临民终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加下:
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7) 临尧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发囬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临汾科奥。
审判長: 姜新生: 代审判员: 苏立強临汾科奥。代审判员: 李新星。
书記员: 王艳华临汾科奥。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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