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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小业 百业新闻 2019-12-27 13:20:39 6560 0

12月26日,最高法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同时,最高法修改后的规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即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规定也明确,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因此,网友完全用不着担心截图都不能作为证据了,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截图及如何公证截图才能使之符合民事证据审查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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