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登记管理范围
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婚介机构)厦门婚姻介绍所。凡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业务的机构,均应纳入工商登记管理厦门婚姻介绍所。
婚介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者网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工商部门备案厦门婚姻介绍所。
二、婚介机构的设立
(一)婚介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它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厦门婚姻介绍所。
(二)婚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厦门婚姻介绍所。
(三)婚介机构的名称使用应规范,如×××婚姻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婚姻介绍所厦门婚姻介绍所。
(四)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厦门婚姻介绍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厦门婚姻介绍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厦门婚姻介绍所。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厦门婚姻介绍所。负责人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厦门婚姻介绍所。
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5厦门婚姻介绍所。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五)申请设立婚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厦门婚姻介绍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厦门婚姻介绍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厦门婚姻介绍所。
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厦门婚姻介绍所。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
(六)婚介机构不得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介绍服务厦门婚姻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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