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宅基地的管理及相关的政策、标准,并不是一步到位的,有一个从没有到有、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所以对于因政策的不明确及管理的规范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过大也是合法的宅米。这就是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要求以前,也是大家常说的法不所及过往。而且对于这一点的理解,一九九八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间节点,之前的因宅基地政策及相关管理的原因,占地面积过大的及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都按遗留问题处理,都是合法的,都可确权。
第二,就宅基地政策中的“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各地有细化执行的标准,并不是完全一致,30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用现在的标准去套,在一些地方也是合法的宅米。南方地区因丘陵、山地较多,宅基地面积一般不会超过200平方米,而北方的平原、平坝地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就相对较大。如,河北规定)“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又如大庆市规定“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综上所述,不管现在的宅基地政策对面积的规定是怎样的,上个世纪的宅基地绝大部分都应按合法的进行对待,至于1980年的300平米宅基地也应按合法的对待宅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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