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举报稿/法制新闻特稿)(反腐倡廉 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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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做为一个工商管理部门,应设身处地的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保障“绿色通道”的畅通无阻,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义不容辞地支持企业发展经济和做好各项工作,这样才能实现中国梦河南工商企业。
然而,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个别党政干部却依仗职权为所欲为,对企业极为不负责任,官僚主义恶习严重,千方百计刁难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竟然堂而皇之地为弄虚作假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两个该公司之外的不同法人代表办理了两个企业《营业执照》,并随意注册随意撤销、强行罚款、强迫停业“整顿”并进行处罚30万元,胆大妄为地执法犯法肆意践踏法律,导致该企业长达4年无法正常经营,致使每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造成200多名职工下岗失业河南工商企业。由此可见,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枉法、违法乱纪等腐败违法犯罪,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公司法》、《企业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合同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严重侵犯和剥夺了企业的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及利益,使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信度大大降低,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尽管该企业的13个股权人纷纷联名向县、市有关部门信访举报,但石沉大海,犯罪嫌疑人却至今逍遥法外,令人大失所望河南工商企业。对此,今将该案披露于众,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尽快立案调查,将害群之马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党的光辉形象!有关查处情况,我们将作跟踪报道。
奇闻怪事:一“夫”岂能娶二“妻”河南工商企业?(引题)
河南濮阳工商局涉嫌滥用职权渎职枉法导致企业惨遭重大损失应追究刑责(大标题)
-----对濮阳县工商局违法乱纪、包庇犯罪等腐败的调查(副标题)
本网讯(特约法制记者刘平凡、王保、李向阳、王亮 通讯员胡本钦、刘正义、江艳红、张芳报道)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个别党政干部,依仗职权为所欲为,目无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法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企业极为不负责任,千方百计刁难企业,官僚主义恶习严重,竟然堂而皇之地为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犯罪的两个不同法人代表办理了两个企业《营业执照》,一“夫”岂能娶二“妻”? 同时,该局随意注册随意撤销、随意停业“整顿”打击报复,并肆意包庇被举报的违法犯罪人员,导致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长达4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200多名职工下岗失业,致使每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从而给企业制造了混乱和股权人上访等不安定因素河南工商企业。该局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和剥夺了企业的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及利益,使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信度大大降低,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一、弄虚作假出现两个《营业执照》属违法犯罪(小标题)
首先河南工商企业,在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有两个经营药品的企业:一个是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县办股份制企业),另一个则是濒临倒闭而不景气的河南省濮阳县医药总公司(国
有企业),这两个公司是截然不同性质的企业河南工商企业。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据调查,在濮阳县商工局的监督及依据《公司法》规定指导下,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药品公司)是依据濮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和《公司法》规定于1999年3月10日成立的股份制集体企业,由王军峰,邢红丽,董海涛,郭先娇,李建平,丁善智,王成运,崔相杰,赵晓玲,张翠梅,刘瑞利11个职工依法加入了该企业的股份,成为了恒泰药品公司的股权人(股东),并将恒泰药品公司股东《章程》及11个股份人名单所有资料在濮阳县工商局入档备案河南工商企业。这些股权人每位股份都在3万元至20多万元左右。从此,该公司性质为“股份制”责任有限公司,而濮阳县医药总公司在恒泰药品公司也占有4.17%的股份,而原濮阳县医药总公司经理魏荣华摇身一变成了恒泰药品公司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当年3月10日,该公司魏荣华成为了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法人代表(注册号为:410928100000951)。
(图为魏荣华给工商局否认企业法人的批评信.1)
(图为魏荣华给工商局否认企业法人的批评信.2)
2002年,恒泰药品公司经过体制改革进行了重新组和,依法进行了股份增资,由原来的11个股权人又增加了武银中、王承运两个股权人,重新又组成了新的恒泰药品公司,达13个股东河南工商企业。
2004年5月17日,身为该公司党组书记和总经理的魏荣华,竟然依仗职权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中饱私囊,擅自作主张将濮阳县医药总公司在恒泰药品公司4.17%的股份购买在了自己名下,大肆非法侵吞和霸占国有财产,进而坑害国家河南工商企业。自此恒泰公司没有了国有股份,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可是,就在2010年初春,法人代表魏荣华因工作变动从恒泰药品公司调到了濮阳县一家学校任职,成为了国家公务员河南工商企业。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据反映,魏荣华在调离时为了继续控制该公司及幕后保持获取其原购买公司部分的“股权”,竟然擅自主张将恒泰药品公司的公章及企业政务大权交给了其他另外一个企业的领导人-----濮阳县医药总公司党组书记和总经理于振东,而于振东从未在恒泰药品公司工作过,之前曾任濮阳县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2010年出任了濮阳县医药总公司领导河南工商企业。众所周知,魏荣华同于振东有着特殊的异性关系,二人为了合伙霸占体制改革后的恒泰药品公司财务,多次密谋策划,相互勾结,暗箱操作,大肆实施阴谋诡计。于是,魏荣华在幕后指挥于振东进行了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据调查,魏荣华为了与13个“股份制”股东争夺权力进而控制恒泰药品公司,却别出心裁,不择手段,暗地指挥于振东用掩耳盗铃的手段弄虚作假,并与濮阳县工商局个别党员干部相互串通,于2010年6月22日私自伪造股东会决议伪造“股东转让合同”,用虚假材料竟然堂而皇之地将恒泰药品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偷偷变更为于振中的法人代表(注册号为:410928100000951)河南工商企业。于振中假冒恒泰药品公司法人代表后,竟然违反《劳动法》和《宪法》及公司股东《章程》规定以种种手段将13个股东全部赶出了公司,从而剥夺了合法权益。而于振中对恒泰药品公司的任何业务置若罔闻,从不问津,导致该公司名存实亡。2011年年底,当13个股东准备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时,这才恍然大悟,发现于振中竟然成了恒泰药品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法人代表,这样就使该公司出现了两个《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个是魏荣华,一个是于振中。人们不禁要问:一“女”岂能嫁二“夫”?可谓啼笑皆非。如果魏荣华不将公章及企业政务大权交给于振东,是不会出现两个《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的。那么,于振中伪造资料骗取证照涉嫌职务犯罪究竟谁之过?
可见,魏荣华和于振中违反了《公司法》第199条及《合同法》等规定河南工商企业。根据上述事实,于振中也构成了伪造证书罪和伪造证据罪等犯罪,严重触犯了《刑法》第280条规定。
二、于振中伪造资料骗取证照涉嫌职务犯罪为何处罚公司河南工商企业?(小标题)
令人惊讶而奇怪的是:在13个股东得知于振中成为恒泰药品公司的法人代表后,便立即向濮阳县工商局进行举报,但几个月后无人查处河南工商企业。无奈,13个股东便于2012年2月29日将于振中违法变更事件举报到了濮阳市工商局。对此,濮阳市工商局很重视,便组织双方召开了听证会,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了“濮工商处字(2012)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恒泰药品公司予以改正,并处罚金30万元。随即,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起了行政复议,2012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下达了“濮政行复【201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恒泰药品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属违法行为,在维持原处罚决定中的责令改正一项之外,决定处罚恒泰药品公司10万元。
从法律程序可以看出,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认定了于振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于振中身为党员干部假冒恒泰药品公司法人代表故意职务犯罪,这与魏荣华幕后支持暗箱操作有关,应追究魏荣华和于振中共同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而不应对恒泰药品公司进行处罚,处罚程序既错误又违法,工商部门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7条等许多条款,因为恒泰药品公司是被蒙冤的受害者,而不是违法者,因为该公司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而是恒泰药品公司之外的人员在冒充该公司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河南工商企业。因而,魏荣华和于振中应是真正的被处罚者,应依法立案侦查,决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河南工商企业。”
(图为于振中非法办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
三、工商局为何包庇袒护违法犯罪却不移交司法机关河南工商企业?(小标题)
据调查,在濮阳市工商局及濮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明确肯定了13个职工依法加入该恒泰药品公司的股份股权,并认定了于振中的法人代表是其本人提供虚假材料和私自伪造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合同等手段骗取的法人代表资格的违法事实河南工商企业。然而,濮阳县工商局对魏荣华和于振中如此弄虚作假大肆欺骗行为为何却执迷不悟?为何对伪造资料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依然继续纵容、袒护、包庇违法犯罪呢?
可是河南工商企业,濮阳县工商局个别党政干部明知魏荣华和于振中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河南工商企业。”
四、明知魏荣华调离公司却为何故意张冠李戴“强奸”法人河南工商企业?(小标题)
据调查,在濮阳市工商管理局的处罚决定生效之后,依照公司股东《章程》规定,13名股东及时向濮阳县工商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和股东决议,选出了新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领导,但遭到了该工商局的无理拒绝河南工商企业。
根据恒泰药品公司在濮阳县工商局入档备案的公司股东《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领导实行选举制,每个股份成员有被选举为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领导职务的权利,股份成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监督公司领导工作的权利...... 河南工商企业。” 然而,县工商局却严重违反公司股东《章程》规定及《公司法》规定,依仗职权滥用职权,为所欲为不依法办事。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发生了!
(图为工商局非法为魏荣华办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自从恒泰药品公司13个股东举报到濮阳市工商局、濮阳市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及市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至今已经两年毫无结果河南工商企业。就在13个股东告状的情况下,2014年5月28日,于振中被濮阳县工商局撤销了恒泰药品公司法人资格,但令人费解而啼笑皆非的是:早已调离恒泰药品公司的魏荣华,竟然又被县工商局堂而皇之地变更为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928100000951)。人们气愤地说:为什么早已调到教育部门4年的魏荣华却又在今天成为了恒泰药品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这岂不是故意张冠李戴“强奸”法人吗?为何明知是违法的行为却执迷不悟坚持错误呢?
而在这时,魏荣华却假惺惺地装腔作势,在2014年7月28日,掩耳盗铃般书面向濮阳县工商局发表声明:“对于濮阳县恒泰药品公司法人,变更为我本人一事,事前并没有告知我本人,我本人也从未去工商局签过字,本人并且向濮阳县工商局局长黄德庆、副局长周振东,出具了书面证明不担任该公司的法人河南工商企业。”她还声称:“濮阳县工商局明知我本人已调离,不可能去担任恒泰药品公司法人,强行将该法人变更为我本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手续违规的行为,是无效变更,纯粹是让我承担在企业兼职的不白之冤。”而实际上,魏荣华却故意虛张声势。
据群众反映:县工商局一位官员称:“恢复魏荣华担任恒泰药品公司法人代表是县政府个别领导决定的河南工商企业,让我们注册我们就注册,我们也知道魏荣华早已调到教育部门工作4年了,也知道魏荣华现在不在恒泰药品公司任职,但没办法......”
由此可见,县工商局个别官员充分暴露出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枉法、违法乱纪的本质,同时也暴露出了没有党性原则、对企业极为不负责任、官僚主义恶习严重等害国害民的坏作风河南工商企业。尽管如此,该工商局却仍坚持错误,执迷不悟,时至今日,魏荣华仍然被强行“兼任”着恒泰药品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图为恒泰药品公司的申诉材料.1)
(图为恒泰药品公司的申诉材料.2)
五、谁是毁灭和迫害恒泰药品公司的罪魁祸首河南工商企业?(小标题)
据调查,4年来,恒泰药品公司由于两个非法《营业执照》和两个虚假法人代表的出现,导致《营业执照》无法年检,而濮阳县食品药检局也无法认定恒泰药品公司药品经营资格及管理恒泰药品公司的依据,从而也无法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河南工商企业。4年来,恒泰药品公司一直无人领导,经营全部摊痪,身受其害,导致该企业长达4年无法正常经营,可谓名存实亡,致使每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造成200多名职工下岗失业,许多职工既无地种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极为艰苦,举步维难,可谓生不如死!许多下岗职工为此困境而常常以泪洗面,失魂落魄,有时禁不住失声痛哭,哭得撕心裂肺,肝肠寸断......
面对如此滥用职权给恒泰药品公司所带来的严重灾难和迫害河南工商企业,县工商局副局长周振东却玩忽职守而无理地对13个合法股权人说:“我们就这样干,你们有能耐把工商局告到法院去,看你们泥腿子能赢不?法院也得向着我们,我们让法院判你们输官司!......”
由此可见河南工商企业,一个原好端端的企业,就这样被严重的官僚恶习和腐败分子给毁于一旦!他们恶意刁难公司,根本不管企业的死活,简直是经济土匪,政治流氓!
六、工商局涉嫌滥用职权渎职枉法等腐败犯罪应立案查处(小标题)
据调查,恒泰药品公司由于两个非法《营业执照》和两个虛假法人代表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灭顶之灾,究竟谁之过?很显然,魏荣华和于振中就是在违法犯罪,于振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证照至今,虽涉嫌职务犯罪,但仍逍遥法外河南工商企业。魏荣华和于振中违法犯罪究竟谁之过?
从上述系列问题不难看出,许多腐败官员工作草率从事,对企业极为不负责任,马马虎虎, 敷衍塞责,该管不管,不履行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继续纵容、袒护、包庇犯罪,故意玩忽职守,渎职枉法,暗中充当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具有贪赃枉法的重大嫌疑,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渎职罪),依据《刑法》第397条至419条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河南工商企业。
人们对此不禁还要质问:为何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却千方百计不报案呢?为何千方百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欺骗各级领导呢?由此可见,本案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犯罪人员在幕后肯定有黑色的“交易”,必定具有重大的行贿受贿的腐败犯罪嫌疑河南工商企业。否则,为何违法犯罪者至今仍逍遥法外呢?显而易见,本案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暗藏玄机、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营私舞弊、徇情枉法、玩忽职守、渎职枉法等违法犯罪的嫌疑。
据从某检察院了解到:执法人员当得知犯罪嫌疑人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时却没有作为的,这属于渎职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及滥用职权罪河南工商企业。我国《刑法》第九章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合上述,魏荣华和于振中身为国家党政干部公务员,公然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证照违法犯罪河南工商企业。而濮阳县工商局身为国家党政干部的执法人员,却故意滥用职权、徇情枉法、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渎职枉法、违法乱纪等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公司法》、《企业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合同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严重侵犯和剥夺了企业的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及利益,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们不禁质问:为何如此犯罪却至今逍遥法外?如果这种害群之马不予绳之以法的话,任其横行下去,国无宁日,民不安生,法无尊严,腐败行为和犯罪分子就会越来越疯狂!
鉴于上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述事实,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希望政法机关立案侦查,彻底保护恒泰药品公司及受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希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以维护恒泰药品公司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还广大职工一个公道河南工商企业。
责任编辑/张静/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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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上述为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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