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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如何运作的?

  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在运作模式上主要有公司型基金、承诺型基金和信托型基金几种,近期也出现了合伙制基金的模式创新中科招商基金。  公司型基金较为常见,是一种法人型的基金。基金设立方式是注册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创业投资公司,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在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资人接受。它的缺点在于双重征税的问题无法规避,并且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国内最早开创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目前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只。总体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种严谨稳健的基金形态,适合目前的国情和市场的诚信程度。  承诺型基金也称契约型基金,是一种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中,承诺型基金最为常见。基金设立时,通常由基金投资人向管理人承诺出资金额,然后先期到账10%的资金,剩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到位。承诺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较高,并且基金本身可作为免税主体。在国内承诺制基金的设立有所差异,如在出资形式上基金投资人签署承诺协议后,一般先期资金不到账,资金完全跟着项目进度到位。这种基金的设立方式,由于缺少对出资约定兑现安排和违约惩戒机制,对于管理人来说本身需要承受投资人的出资诚信风险和项目合作风险,但这种简单易行的基金模式备受民间资本青睐,许多民营资本都通过承诺制方式与创投机构开展合作。  信托型基金是由创投管理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通过发起设立信托受益份额募集资金,然后进行投资运作的集合投资工具,通称为“股权信托投资计划”。信托公司和创投管理机构组成决策委员会实施,共同进行决策。在内部分工上,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保管清算与风险隔离,创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变现退出。信托型基金的成功设立和运作,要深入研究和运用相关政策,除严格按照《信托法》募集设立外,基金规则还必须兼顾《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规避信托投资与所涉法规的冲突。在信托型基金发展初期,由信托公司和创投管理机构合作募集运行是个正确路径,能充分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确保股权投资信托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目前,湖南信托和深圳达晨,江苏国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发行了信托型基金。  合伙制基金是国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使得投资人和管理人价值共同化,因此具有较强生命力。深圳某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设立,是一个大胆的创新。合伙制基金的核心,是要构建基金管理人“高风险、高收益”的游戏规则,防范道德风险与内部人控制。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必须勤勉尽责,精心理财才能确保自己的收益并规避“终生负债”的负担。  但是,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目前商法和市场条件还不完全成熟。首先,从管理人“无限责任”这一条来看,合伙企业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作普通合伙人,如果管理公司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作为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投资经理团队,也只会以自身出资对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使管理公司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而投资经理团队也只间接地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为投资经理团队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所谓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只是一句空话,难以把“高收益、高风险”的规则锁定到投资经理团队身上。而在国外,一般由本身是无限责任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自然人身份作为普通合伙人,把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最终落实到个人。所以,要看合伙制基金能否发生必要效用,还要考察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本身的性质,如果管理公司本身也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企业,那么这种合伙制基金对投资经理团队的激励和约束才是有意义的。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要求自身具有较强的债务偿付能力,而在中国这样的投资经理“富人”团队尚未培育出来,一旦合伙制基金发生亏损破产,现有的投资经理团队拿什么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合伙制基金听起来很美好,但是成熟的发展之路还很漫长。  公募基金的管理模式  2001年9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内容,原有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执行至2001年底。自此,我国基金管理费收入制度主要以固定管理费模式为主。事实上,无论是国内的现实情况,还是国际相关经验,都表明统一、固定的费率模式与公募基金作为标准化大众理财产品持有人分散、申购赎回频繁的特点也更为匹配。而浮动管理费收费模式对持有人和基金规模的稳定性均具有相对严格的要求,国内公募基金要合理、公允地提取浮动管理费存在一定的难度。  两种费率各有特点和适用性  固定收费方式有其特点,首先是简单透明,便于理解和操作;其次,管理费收入和投资业绩没有明显的直接关系,基金公司不会为了获取高业绩报酬而过于激进;第三,固定管理费模式并非完全“旱涝保收”和业绩不相关,虽然管理费率固定,但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据基金业绩通过申购赎回改变基金规模从而改变基金管理费总量,形成对基金公司的奖惩机制。“用脚投票”方式的存在也能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形成有效的制约。  而浮动收费方式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管理费和基金业绩紧密相关,在基金业绩较好的时候投资者需要多支付管理费,在业绩较差的时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管理费;第二,收费方式比较复杂,普通投资者可能会有一定的理解上的困难,对于不同基金公司的收费方式也很难进行比较;第三,在投资者可自由地申购、赎回基金的情况下,浮动收费以什么为基础,申购赎回价格怎样确定才能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都会存在难度;第四,浮动收费方式可能会导致基金公司采取更激进的操作来谋取较高的管理费收入。一般只有操作比较灵活、持有人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对冲基金或者专户管理的资产才会将管理报酬与业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制,其中也不乏因为过分追求收益进而提高投资的激进性而导致基金大幅亏损甚至破产清算的例子,由此带来的大部分亏损仍将由投资者承担。  固定管理费率和浮动管理费率各有其特点和不同的适用性,目前国内公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普通大众理财的方式决定了其更为适合采用固定管理费的模式,而我国公募基金固定管理费的收取模式也是历史和市场的选择。从国际上基金管理费收取制度来看,尽管基金可以相对自由地订立费率政策,但绝大部分公募基金均采取固定费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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