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取得,按照是否以既有的权利为基础划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新学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所以又被称为固有取得和物权的绝对发生新学林。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即属于原始取得,比如生产产品、建造房屋、先占无主物等,原始取得一旦完成,此前标的物上存在的一切权利和负担都归于消灭,原物权人不得继续主张物权。但是这并不妨碍原物权人行使其他权利。比如,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形成了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因为附合而添附于房屋之上从而导致自身物权消灭,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与其一起分摊现值损失,而不能再主张物权。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也被成为传来取得和物权的相对发生新学林。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大多属于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移转的继受取得,一类是创设的继受取得。
移转继受取得,是指原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他人,比如买卖、赠与一辆自行车新学林。创设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在自己的物权之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该他人取得前述他物权的方式就是创设的继受取得。
和原始取得消灭此前负担的物权不同,由于继受取得以取得之前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为基础,所以在继受取得所有权之时,继受取得者应承受原权利上的负担新学林。比如,《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抵押物被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即意味着继受取得该物的受赠人继续负担着该物之上原有的抵押权。再如,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抵押物此前已经被抵押一次且已经登记,那么在后接受该物抵押的(也就是俗称的“二押”),就应当受到在先登记抵押权的影响,位于劣后的清偿顺位。
参考:张玉敏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新学林。
梁慧星、陈华斌:《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新学林。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新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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