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台湾地区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大陆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所谓台湾地区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判决,是指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涉及大陆地区的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只要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2)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做出的;(3)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4)案件系人民法院已做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做出判决并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5)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6)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中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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