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蓝韵医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蓝韵医疗,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蓝韵医疗,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蓝韵医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蓝韵医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蓝韵医疗。
02
相关案例
1.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将公司承包给其他股东的承包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王万兵诉杨维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股东签订的公司承包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司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蓝韵医疗。
公司在承包期间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这在法律上可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行为蓝韵医疗。
承包人所行使的职权实际上等于执行董事会的职权,这与公司法并不违背蓝韵医疗。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股东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亦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该约定是否构成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案号:(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4期
2. 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有效——方其顺诉丁利赏承包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内部股东关于承包经营公司约定的实质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各自如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等股东权利的概括性安排蓝韵医疗。该约定符合公司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并不当然损害公司和第三人利益,应为有效。
案号:(2015)浙民中字第1999号蓝韵医疗。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7期
3.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江苏宁泰医疗设备厂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蓝韵凯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股东经协议约定发包股东将其基于股权产生的经营权发包给承包股东,这种协议的性质是承包经营合同蓝韵医疗。承包股东虽独自享有承包金以外的利润,但却负担公司经营亏损,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且承包股东负担亏损是股东内部之间的约定,对外各股东仍承担有限责任。所以该承包经营合同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可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号:(2015)泰中商终字第0011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本站编辑修改或补充;本网站为服务于中国中小企业的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百业信息网发布此文仅为传递信息,不代表百业信息网赞同其观点,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仅供用户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使用建议。请读者自行核实真实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任何后果均由读者自行承担。如广大用户朋友,发现稿件存在不实报道,欢迎读者反馈、纠正、举报问题;如有侵权,请反馈联系删除。(反馈入口)
本文链接:https://www.byxxw.com/zixun/21482.html- 上一篇: 大健康具体是什么?
- 下一篇: 什么进口品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