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应明确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宝亿嵘。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宝亿嵘。这个罪的定罪起点是6万元,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最高刑期为15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王宝强的公司叫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马蓉为法定代表人,王宝强,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为股东宝亿嵘。宋喆和马蓉曾经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据有关消息称,马蓉和宋喆已经转移了该公司的全部财产,这个公司已经成为空壳。
这个消息的真伪当时不好考证,但就目前宋喆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来看,宋喆和马蓉很有可能从事了上述转移财产的行为宝亿嵘。
宋喆作为曾经王宝强的经纪人,又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如果他利用职务之便,将王宝强公司的财产转移,他完全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宝亿嵘。并且根据王宝强的身价不难判断,如果经过调查认定了宋喆的犯罪行为,他很有可能面临最高15年的刑期。
那么他的犯罪是否与马蓉有关,相信明眼人都能看得出端倪宝亿嵘。马蓉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她的协助宋喆很难完成上述行为。并且,不止是宋喆,马蓉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她的出资即便是自己的财产,但对公司来说,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个人,她作为股东有权享受股东收益,但无权私自处分公司财产。所以个人感觉,如果这个案件持续查下去,马蓉也很有可能涉嫌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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