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
-
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可以收缴的违禁品?
【裁判要旨】 1.烟花爆竹不属可以收缴的违禁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 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 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从上述文义上不难理解,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收缴的财物限于违禁品、用具、工具三类;根据该条文对违禁品的例举,这里规定的违禁品应当理解为“法律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的物品”。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生产、运输、经营的民用商品,显然与毒 品、淫秽物品不可等同,依法应当不...